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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李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勤,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东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绍龙
审判员  熊文波
审判员  李 岩

书记员: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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