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
董诗林(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于洋
原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诗林,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于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邓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邓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祖旺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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