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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于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邓某某
董诗林(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于洋

原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诗林,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于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邓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邓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祖旺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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