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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主要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会敏,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定兴县。

邓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东

书记员:于红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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