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富
衡建广(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刘新明
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丹江口市安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
黄猛
原告:邓国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衡建广,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司机。
被告:刘新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委托代理人: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安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丹江大道32号。
代表人:苏立芬,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邓国富诉被告王某某、刘新明、丹江口市安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国富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国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国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国富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国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国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国富负担。
审判长:陈永功
审判员:赵满满
审判员:刘晨
书记员: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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