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华
何劲松(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原告邓国华。
委托代理人何劲松,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闫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华诉被告闫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国华于2016年9月28日以与被告闫某某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邓国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邓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邓国华负担。
审判长:熊光烈
审判员:张亚萍
审判员:周伟光
书记员:胡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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