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邓某某与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兴诚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柳某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东君,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兴诚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军川农场场直二委一区四十三栋二号。法定代表人:刘力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工,该公司职工。被告:浙江柳某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镇西路270号。法定代表人:郑冬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小龙,该公司职工。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兴诚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柳某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邓某某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辉

书记员:宋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