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双
马英杰(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王春艳(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单开明
王某某
原告邓双,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马英杰,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单开明,住涿州市。
被告王某某,住涿州市。
原告邓某某被告单开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邓双提供的被告单开明地址不准确,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邓双提供的被告单开明地址不准确,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双的起诉。
审判长:杜朝阳
书记员:苏建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