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郑赵靖,
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路北区卫国路***号。
负责人:黎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
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灿,
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邓某与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的委托代理人郑赵靖、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张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金人民币8518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6日8时28分许,原告驾驶其所有的×××号车辆行驶至本市李官村,与王行驾驶的×××号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邓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王行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现原告已经对×××号车辆进行实际修理,并支付维修费84065元、拖车费272元、吊装费850元。本次事故另造成三者损失11007.36元,待赔偿后再向被告主张。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未能协商一致,原告依法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辩称,1、承保车辆需有合法驾驶证、行驶证,在无酒驾、逃逸等拒赔、免赔的情况下,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在事故中为次责,要求我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经我司与三者王行核实,原告已经与其达成协议,折合三者损失后,再由三者向原告赔偿6000元,该约定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我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原告主张车损数量虚高,该车新车购置价仅为10万余元,在市区发生事故且无人伤,主张8万元车损,不具有合理性。其他意见质证时发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原告邓某于2018年6月11日委托
河北国伟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号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1份,确定×××号车辆损失为人民币84065元。此后原告对×××号车辆进行了修理,其提交
唐某市开平区领豪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维修及配件清单1份、合计金额为83500元的维修发票8张、银行流水2张、取现凭证1张、欲证实其支出修理费83500元,其中50000元转账支付给康振、33500元现金支付;原告提交拖车费、吊装费发票各一张,主张拖车、吊装费用分别为272、850元;原告另提交其与三者王行聊天记录1份、光盘1张,主张其在事故发生后与王行达成调解协议,但后因不认可调解结果,对调解协议表示反悔并试图退还王行6000元赔偿款未果。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不予认可,认为×××号车辆损失过高,车损鉴定机构并无价格鉴定资质,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原告车辆在我司投保指定修理厂险,可直接送4S店修理;原告的维修费支付方式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生活习惯,且修理费支付时间晚于发票开具时间;原告与王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又单方主张对协议进行修改,不产生法律效力。因原、被告意见不一,故本案未能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主张的×××号车辆损失虽有《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维修发票、银行流水、取现凭证、
唐某市开平区领豪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维修及配件清单等为据,但其转账与现金混合支付的形式确与常理不符,
唐某市开平区领豪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系个体经商户,其经营者为康振,故对于原告支出的50000元修理费,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主张现金部分给付的33500元维修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施救费272、吊装费850元,被告认可赔付,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损失共计51122元。原告与案外人王行达成的赔偿损失金额为6000元的调解协议,与原告实际损失数额相差较大,本院以×××号车辆实际损失50000元予以确认;因原告已收到案外人王行支付的赔偿款6000元,该款应予以扣除。故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应在×××号车辆机动车损失险项下赔偿原告损失45122元。被告的其它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邓某×××号车辆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512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454元,由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莉
书记员: 陈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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