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
苏良(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袁太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原告邓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苏良,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何诗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太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随州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邓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友元
审判员:郭志国
审判员:陈义国
书记员:周宗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