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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郑浩彬、武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浩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758。
负责人:张见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
负责人:郁宝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郑浩彬、武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王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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