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全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被告: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全成与被告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邓全成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全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计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卉君
书记员: 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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