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
李战雄(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
陶其平
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
原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战雄,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大道229号。
法定代表人晏金武。
委托代理人陶其平。
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彬
审判员:黄生陆
审判员:李洪波
书记员:胡卫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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