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
吕军(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
余有波
刘磊(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贺玲玲
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0610934521。
被告:余有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贺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07200310821954。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余有波、贺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7日立案。
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邓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彭斌
书记员: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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