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关进峰,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兆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
委托代理人邹杰,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宜昌兆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向淑萍
书记员:钟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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