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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王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素梅,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晓,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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