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霞芳
书记员:吴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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