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
彭国林(湖北仙桃沔洲法律服务所)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仙桃市供电公司
刘火原(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国林,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仙桃市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火原,湖北省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仙桃市供电公司(国网仙桃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成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政策、沈华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彭国林,被告国网仙桃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火原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2月18日,被告国网仙桃供电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仙桃市毛嘴镇别湾村民委员会、仙桃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仙桃市规划局为本案的被告,2014年2月20日,本院依法驳回其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仙桃市毛嘴镇别湾村村民章亮军家里建房,由仙桃市毛嘴镇梁城村的章道文承建,章道文雇请受害人邓言言做小工。2013年5月3日下午4时许,受害人邓言言与章道文雇请的瓦工别志林为章亮军家砌厨房烟囱时,被厨房上的1万伏高压线电击中。2013年5月4日,仙桃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邓言言系遭电击死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系受害人邓言言遭电击死亡,被告国网仙桃供电公司对其死亡有无过错。被告国网仙桃供电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毛嘴镇别湾村的高压线,在1999年即已架设运行,供沿线用户使用,服务沿线居民,促进经济发展。该村部分村民在建房初期,被告国网仙桃供电公司曾会同该村干部到现场协助制止,尽到了告知、管理的义务。章亮军作为房主,于2013年5月在此高压线下建房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兴建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规定,应当承担违法建房的风险与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因被告国网仙桃供电公司对受害人邓言言的触电死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邓某某要求被告国网仙桃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 、《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135010400000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系受害人邓言言遭电击死亡,被告国网仙桃供电公司对其死亡有无过错。被告国网仙桃供电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毛嘴镇别湾村的高压线,在1999年即已架设运行,供沿线用户使用,服务沿线居民,促进经济发展。该村部分村民在建房初期,被告国网仙桃供电公司曾会同该村干部到现场协助制止,尽到了告知、管理的义务。章亮军作为房主,于2013年5月在此高压线下建房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兴建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规定,应当承担违法建房的风险与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因被告国网仙桃供电公司对受害人邓言言的触电死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邓某某要求被告国网仙桃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 、《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成云
审判员:胡政策
审判员:沈华锋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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