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权
李正成
高某某
李东(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熊磊(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邓某权。
被告:李正成。
被告:高某某,系被告李正成之妻。
上列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东,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上列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熊磊,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邓某权诉被告李正成、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权对被告李正成担保的借款纠纷已于2012年向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现就同一案件事实再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起诉被告高某某无事实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权对被告李正成、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权对被告李正成担保的借款纠纷已于2012年向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现就同一案件事实再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起诉被告高某某无事实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权对被告李正成、高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向东
书记员:毛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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