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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满某与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邓某某
苑丽莉
满某
王某某
左广红(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

原告邓某某。
原告满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苑丽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左广红,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满某诉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满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55元,撤诉减半收取为7278元,由原告邓某某、满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55元,撤诉减半收取为7278元,由原告邓某某、满某负担。

审判长:宣良密
审判员:田洪涛
审判员:李贵志

书记员:刘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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