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中元
索绪明(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
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朱天鹏(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黄国旗
原告邓中元。
委托代理人索绪明,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三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某某。
被告黄国旗。
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天鹏,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中元诉被告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黄国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中元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中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邓中元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中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邓中元负担。
审判长:汪军辉
审判员:王贤林
审判员:朱永芝
书记员: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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