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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省灵山县,务农。
委托代理人张金山,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竹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灵寿县三圣院乡南纪城村大众服装厂内租车间一个,开办水洗厂,负责牛仔裤的加工,原告系被告雇佣干活的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原告为组长,2015年12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原告组工资167573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工资由被告所打欠条为证,被告应予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所欠原告邓某某工资1675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26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秀竹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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