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张店得胜山。
法定代表人:张先祥。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武汉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德贵 审 判 员 刘稣茸 人民陪审员 王义元
书记员:梁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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