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邓某某与魏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被告)邓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代理人张之喜、李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转委托,申请撤销、中止和终结执行。
被告(原告)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靖,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被告)邓某某与被告(原告)魏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应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君娥、钟林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攀、被告(原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原告(被告)邓某某进入被告(原告)魏某某开设的预制厂从事搅拌水泥、开卷扬机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魏某某未为邓某某办理社会保险。2013年11月7日,邓某某在操作卷扬机时不慎被绞伤右下肢,被送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行截肢手术等治疗。2015年5月14日,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编号2015083《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邓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5年7月21日,孝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邓某某的致残程度符合四级标准;致残程度符合部分护理标准;致残程度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标准。2014年1月11日,邓某某到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装配大腿假肢(配置硅胶套)一套,花费50000元。2015年8月13日,邓某某委托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对其配置辅助器具事项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需装配国产骨骼式镁铝合金单轴膝关节万向踝脚大腿假肢,以代偿部分功能,装配价格为贰万捌仟伍佰圆整(28500.00元),该假肢正常使用年限为叁年,期间需维修保养费用为装配价格的10%。2、被鉴定人穿戴假肢需配置硅胶套,价格为叁仟元整(3000.00元),带锁硅胶套使用年限为壹年,无需维修费用。3、被鉴定人初次装配假肢需住院装配和康复训练时间为20日左右;再次更换假肢功能训练的时间为10天左右。4、假肢和硅胶套的更换次数,参照被鉴定人所在地当地人均寿命。2015年8月25日,邓某某向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魏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合计128768.4元;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9458元;为邓某某补办2013年11月至2015年7月的社会保险手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原、被告不服裁决,以致成讼。
被告(原告)魏某某为个体工商户,其开设的预制厂无字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邓某某所受伤害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其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原告)魏某某未为邓某某办理工伤保险,依法应对邓某某的工伤伤残待遇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邓某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一次性赔偿的问题。本案因魏某某未为邓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使得邓某某在工伤发生后,无法向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并获得一份可以预计的、稳定的、按月支付的待遇。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但该条款是对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的限制和约束,在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所有本应由社保部门支付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若不允许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赔偿,必将使其可期待的利益陷于不安状态,且最终有可能无法实现。《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动社文(2004)162号)第十一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故对邓某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由魏某某进行一次性赔偿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邓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申请仲裁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关于邓某某主张的工伤待遇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1、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30元/天×(18+28)天]适当,本院予以支持;2、主张交通、食宿费50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考虑邓某某为重庆市人,受伤后其家人及其本人往返奔波于孝感与武汉之间,故酌情支持2000.00元;3、主张营养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4、残疾辅助器具费,经孝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邓某某的致残程度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标准,在魏某某不主动配合和申请的情况下,邓某某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无不当,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具备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所确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价格符合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鄂人社发(2014)3号文《关于修订湖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标准限额的通知》的规定,故对其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但对赔偿期限,本院确定为二十年。故配置更换残疾辅助器具发生的费用应为269000元[其中:大腿假肢190000元(28500元/只×20年÷3);维修保养费19000元(190000元×10%);硅胶套60000元(20年×3000元/只)]。其主张更换假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应为10个月。邓某某主张其工资为每月4000元无证据证明,本院按照发生工伤时孝感市同行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678元进行计算,故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6780元(2678元/月×10个月);6、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邓某某主张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该护理费,本院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应为7044元(孝感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348元/月×10个月×30%)。魏某某诉称其已实际支付了魏某某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无证据证明。因此,对魏某某主张不支付邓某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生活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7、定残后的生活护理费,因邓某某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本院参照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动社文(2004)16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日起至法定退休日折半计算,确定给予一次性生活护理费57056.4元(2348元/月×30%×(14×12-6)÷2个月】;8、伤残津贴,本院参照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动社文(2004)162号)第十一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津贴以本人当年的伤残津贴为标准,计发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应为325377元(2678元/月×75%×(14×12-6)个月】;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56238元(2678元/月×21个月);1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参照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动社(2004)162号)第十一条规定,四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应为46960元(2348元/月×20个月);11、法医鉴定费1500.00元。综上,魏某某应支付邓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交通和食宿费20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69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78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7044元、一次性生活护理费57056.4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2537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5623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6960元、法医鉴定费1500.00元等工伤待遇,合计793335.4元。邓某某工作期间,魏某某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邓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9458元(2678元/月×11个月)。邓某某要求补办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邓某某自愿提出解除与魏某某的劳动关系,对其主张支付解除劳动会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魏某某开设的预制厂没有字号,邓某某以魏某某为被告起诉主体正确。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原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被告)邓某某工伤保险待遇793335.4元;
二、被告(原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邓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9458元;
三、被告(原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为原告(被告)邓某某补办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双方按规定缴费,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算为准;
四、原告(被告)邓某某与被告(原告)魏某某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8月25日解除;
五、驳回原告(被告)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本案诉讼费20元,由原告(被告)邓某某负担10元,被告(原告)魏某某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应友 人民陪审员  刘君娥 人民陪审员  钟林涛

书记员:聂华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