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化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田县分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杨家套镇东高桥村。法定代表人:任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建超,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文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遵化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田县分公司与被告潘某、李文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遵化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田县分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化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田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遵化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田县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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