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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驸马寨占军采矿诉刘海军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遵化市驸马寨占军采矿
张立群(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
刘海军
孙春芳(河北遵化城关全胜法律服务所)

原告遵化市驸马寨占军采矿。
负责人杨占军,该矿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张立群,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被告刘海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春芳,遵化市城关全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遵化市驸马寨占军采矿与被告刘海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占军的委托代理人张立群、被告刘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春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遵化市驸马寨占军采矿于2009年9月21日被遵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现被告刘海军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采矿的经营者杨占军雇佣其从事经营活动,故原告遵化市驸马寨占军采矿与被告刘海军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存在非法用工。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遵化市驸马寨占军采矿与被告刘海军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存在非法用工。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刘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遵化市驸马寨占军采矿于2009年9月21日被遵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现被告刘海军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采矿的经营者杨占军雇佣其从事经营活动,故原告遵化市驸马寨占军采矿与被告刘海军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存在非法用工。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遵化市驸马寨占军采矿与被告刘海军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存在非法用工。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刘海军负担。

审判长:徐爱华

书记员:徐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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