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腾龙铁选厂
张国安
张立群(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蔡庆富
原告遵化市腾龙铁选厂。
法定代表人张福军,该厂厂长。
住所地:遵化市崔家庄乡黄台村。
委托代理人张国安,该厂副经理。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群,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唐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蔡庆富,遵化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遵化市腾龙铁选厂与被告唐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8月6日以认可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腾龙铁选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化市腾龙铁选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遵化市腾龙铁选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腾龙铁选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化市腾龙铁选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遵化市腾龙铁选厂负担。
审判长:伍清华
书记员:侯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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