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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与石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遵化市海某工贸有限公司
徐立增(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
徐向东(河北遵化华安法律服务所)

原告遵化市海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秀芹,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遵化市鑫海钢材市场。
委托代理人徐立增,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被告石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向东,遵化市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原告遵化市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遵化市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立增,被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要求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工友张斌、李忠海的证言,且原告对被告石某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受伤亦无异议,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  、第78条  、第79条  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遵化市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遵化市海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要求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工友张斌、李忠海的证言,且原告对被告石某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受伤亦无异议,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  、第78条  、第79条  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遵化市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遵化市海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静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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