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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新店子镇圪塔坨村村民委员会与鲁某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遵化市新店子镇圪塔坨村村民委员会
王小静(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鲁某增

原告遵化市新店子镇圪塔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江,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小静,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某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遵化市新店子镇圪塔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圪塔坨村委会)与被告鲁某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唐绍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未支付价款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价款。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约定,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水、电事宜,在被告自愿出资原告却未协助其将电接通的情况下,被告拒不交纳租赁费,造成被告基本违约。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造成被告违约,原、被告双方均负有责任,其违约金应以适当降低为宜。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鲁某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遵化市新店子镇圪塔坨村村民委员会,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间的土地租赁费3985元及违约金3985元。
二、驳回原告遵化市新店子镇圪塔坨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鲁某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未支付价款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价款。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约定,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水、电事宜,在被告自愿出资原告却未协助其将电接通的情况下,被告拒不交纳租赁费,造成被告基本违约。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造成被告违约,原、被告双方均负有责任,其违约金应以适当降低为宜。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鲁某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遵化市新店子镇圪塔坨村村民委员会,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间的土地租赁费3985元及违约金3985元。
二、驳回原告遵化市新店子镇圪塔坨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鲁某增负担。

审判长:唐绍利

书记员:严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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