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宝某矿业有限公司
王得利
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唐某广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遵化市宝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国芹,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遵化市娘娘庄乡娘娘庄村。
原告王得利。
委托代理人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某广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瑞广,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遵化市西二环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诉宝某矿业有限公司、王得利诉被告唐某广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宝某矿业有限公司、王得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化市宝某矿业有限公司、王得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1330元,减半收取5665元,由原告遵化市宝某矿业有限公司、王得利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宝某矿业有限公司、王得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化市宝某矿业有限公司、王得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1330元,减半收取5665元,由原告遵化市宝某矿业有限公司、王得利负担。
审判长:张静波
审判员:杨静
审判员:汪艳君
书记员:徐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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