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会军(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唐志更
金术有
金某
金旭
张立群(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东。
委托代理人王会军,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志更,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金术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
被告(反诉原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
被告(反诉原告)金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
委托代理人张立群,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金术有、金旭、金某侵权责任纠纷及被告(反诉原告)金术有、金旭、金某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三反诉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以需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反诉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三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三反诉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三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海彬
审判员:李立艳
审判员:梁玉娟
书记员:敖绮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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