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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遵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赵某某

原告遵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文都道14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赵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赵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以被告已经拆除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30元,减半收取5265元,由原告遵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30元,减半收取5265元,由原告遵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贺宏
审判员:张洪艳
审判员:史婷

书记员: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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