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陈某某
原告遵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文都道14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陈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陈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以被告已经拆除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遵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遵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贺宏
书记员: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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