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团瓢庄乡东草厂村村民委员会
刘某某
刘桂海
曹景祥
原告:遵化市团瓢庄乡东草厂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玉海,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桂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刘某某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景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遵化市团瓢庄乡东草厂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草厂村委会)与被告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遵化市团瓢庄乡东草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玉海、被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桂海、曹景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03年10月开始至2011年10月前,被告刘某某在原告东草厂村委会每次以招标方式发包集体土地时,均中标承包了原告东草厂村委会集体的“大埝下”7.85亩耕地,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被告刘某某在2011年10月前一直经营该块土地并交纳承包费,双方形成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该承包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2011年10月,被告刘某某在原告东草厂村委会对外公开发包该块土地时未中标,双方的承包合同因到期而权利义务终止,被告依法应将承包地腾退给原告,但被告未履行腾退义务,继续经营该承包地至今,故承包合同到期后即2011年10月1日至被告腾退土地前,被告应按2011年该承包地发包时的中标价格交纳承包费。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将承包费交纳至2014年10月前,系从方便生产、减少损失角度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
庭审中,被告抗辩称承包合同未约定不允许栽树和两委及两议代表会议记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本案所涉承包地为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系耕地,该地块的用途不宜栽种树木,故被告的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东草厂村委会主张赔偿违约损失3000元,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自行清除其原承包的“大埝下”土地7.85亩上的树木后,将7.85亩土地退还原告遵化市团瓢庄乡东草厂村村民委员会。
二、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遵化市团瓢庄乡东草厂村村民委员会承包费9313.8元。
三、驳回原告遵化市团瓢庄乡东草厂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03年10月开始至2011年10月前,被告刘某某在原告东草厂村委会每次以招标方式发包集体土地时,均中标承包了原告东草厂村委会集体的“大埝下”7.85亩耕地,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被告刘某某在2011年10月前一直经营该块土地并交纳承包费,双方形成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该承包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2011年10月,被告刘某某在原告东草厂村委会对外公开发包该块土地时未中标,双方的承包合同因到期而权利义务终止,被告依法应将承包地腾退给原告,但被告未履行腾退义务,继续经营该承包地至今,故承包合同到期后即2011年10月1日至被告腾退土地前,被告应按2011年该承包地发包时的中标价格交纳承包费。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将承包费交纳至2014年10月前,系从方便生产、减少损失角度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
庭审中,被告抗辩称承包合同未约定不允许栽树和两委及两议代表会议记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本案所涉承包地为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系耕地,该地块的用途不宜栽种树木,故被告的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东草厂村委会主张赔偿违约损失3000元,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自行清除其原承包的“大埝下”土地7.85亩上的树木后,将7.85亩土地退还原告遵化市团瓢庄乡东草厂村村民委员会。
二、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遵化市团瓢庄乡东草厂村村民委员会承包费9313.8元。
三、驳回原告遵化市团瓢庄乡东草厂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永辉
审判员:王浩楠
审判员:赵亚利
书记员:张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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