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
刘希刚(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李静(辽宁致远律师事务所)
尚国胜
原告(反诉被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威辰,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希刚,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胜利,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静,辽宁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尚国胜,男,1948年10月18日生,汉族。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0元,由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0元,由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苏玉荣
审判员:张翠明
审判员:张春伟
书记员:蔡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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