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遆会与谢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遆会
陈庆(河北涿州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
谢强
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李虎(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遆会。
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强。
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李虎,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遆会与被告谢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凤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雇佣关系,但是,原告否认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通过庭审查明,可以认定原被告之存在雇佣关系。但是,原告在受伤时由于自身安全防范淡漠,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对原告提交的汽油费收据19张,因被告有异议且理据不充分,不予认定;对原告请求赔偿二次手术费4000元,因被告有异议且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的损失确定为:医疗费7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误工费29700元、护理费524元、营养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925元、残疾赔偿金54612元、鉴定费9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  、第16条  、第22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7118元的百分之七十即10298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683元,、被告负担1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雇佣关系,但是,原告否认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通过庭审查明,可以认定原被告之存在雇佣关系。但是,原告在受伤时由于自身安全防范淡漠,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对原告提交的汽油费收据19张,因被告有异议且理据不充分,不予认定;对原告请求赔偿二次手术费4000元,因被告有异议且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的损失确定为:医疗费7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误工费29700元、护理费524元、营养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925元、残疾赔偿金54612元、鉴定费9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  、第16条  、第22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7118元的百分之七十即10298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683元,、被告负担1180元。

审判长:赵凤启

书记员:裴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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