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帆,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江峰,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天津市江南之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吴英娣。
被告:天津市江南之家酒店管理公司庆善大街旅馆,营业场所天津市。
负责人:王江峰。
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江峰、天津市江南之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江南之家酒店管理公司庆善大街旅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大伟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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