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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某与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逯某某
任会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仇某某
丁雪梅(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
马翠(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和建明(和建宏)

之一
原告: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任会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代理人:丁雪梅,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翠,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和建明(和建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逯某某与被告仇某某、第三人和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仇某某以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仇某某诉和建明、逯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为由,于2016年9月7日申请本院中止本案的审理。
2016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16)冀0109民初210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
原告逯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3626元,由原告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3626元,由原告逯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明辰

书记员:聂会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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