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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某与逯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严志云。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逯某某。

上诉人严志云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逯某某于2000年11月11日从广平县供销社购得位于广平县城人民路中段北侧的土地一块,在该
土地上自建房屋一座,并于2002年11月9日申请了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2003年5月28日原告逯某某向房管所声明将该房产房产证的名字变更为逯某某的名字,2003年5月30日广平县房管局向逯某某颁发了广房私字第01××94号房权证后广平县房地产产权监理所因证件手续不全将广房私字第01××94号房权证作废,现邯郸市私有房产登记表上显示所有人为逯某某。2010年被告逯某某与第三人严志云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将涉案房产一楼店面租赁。原告逯某某认为被告逯某某及第三人严志云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了长期房屋租赁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要求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原告的房屋。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薄不一致时,应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涉案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表显示所有人为逯某某,应当认定原告逯某某为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被告逯某某在对该房屋无所有权的情况下,未经原告逯某某同意私自与第三人严志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审理过程中原告逯某某明确表示要求确认被告逯某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认为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第三人严志云及被告逯某某应当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归还给原告逯某某,第三人严志云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向被告逯某某另案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确认被告逯某某与第三人严志云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二、被告逯某某与第三人严志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归还给原告逯某某。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逯某某承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逯某某与严志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没有经过房屋所有权人逯某某同意或事后的追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逯某某明确表示要求确认逯某某与严志云签订的合同无效,可以证明逯某某对于逯某某处分其财产行为不予追认,逯某某与严志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无效。逯某某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后,要求人民法院确认逯某某与严志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严志云称逯某某与逯某某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后上诉人严志云及逯某某应当将涉案房屋归还给逯某某,上诉人严志云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向逯某某另案起诉。综上,上诉人严志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严志云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世忠 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 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

书记员: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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