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亮,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拥军,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山东省临朐县人,农民,现住。
被告:逯国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山东省临朐县人,农民,现住。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逯某某、逯国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增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逯某某、逯国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逯某某偿还原告所欠租金12,706.83元及滞纳金9,090.42元(截止至2016年4月12日)共计21,797.25元,被告逯国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逯某某签订《车辆融资租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逯某某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并约定了租金总额和支付方式,同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被告逯国花对上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但被告逯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按期向原告交纳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1.2011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逯某某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服务合同》(合同编号:A鲁潍青州L0008)1份;
2.2011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逯国花签订的《担保协议》(合同编号:C鲁潍青州L0008)1份;
3.2011年6月25日车辆交付清单1份;
4.欠款明细表1份。
被告逯某某庭前向法庭寄来材料称,因逯某某的外甥张长青永于2011年4月25日在山东青州开元公司用逯某某的名字买了一辆奔驰自卸车,在2012年8月份运行期间出车祸,车辆报废,我们还继续打款,到最后一个月一期款,因为挂靠在青州开元公司,公司车辆销不了户,所以款就没有再打,期间我们多次去青州开元公司结此款,因为公司内部财务处理问题,没有人直接出面给结清此款。现在张长青无能力结清尚欠此款。因为用逯某某的名字买的车,请求法院与原告协商,我把所欠租金12,706.83元付清,滞纳金免除。逯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甲方)和青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乙方)、被告逯某某(丙方)签订《车辆融资租赁服务合同》(合同编号:A鲁潍青州L0008)1份,约定甲方将丙方确认的车辆(主车1部),由丙方承租并使用,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并将出租车辆登记在乙方名下,挂乙方牌照。车辆租赁期限为24个月,租金总额359,600元,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首付租金124,000元,剩余租金分24个月交给原告,丙方从2011年5月开始,当月交纳5,000元,以后每月交纳9,900元,最后一期交纳12,800元,到2013年6月止,共计交纳235,600元,丙方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交纳租金。并约定,丙方应按时交纳每期的租金,逾期不交的,需按每日欠款余额的万分之七向甲方交纳滞纳金。
2011年4月25日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甲方)与青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乙方)、逯某某(丙方)、逯国花(丁方)签订C鲁潍青州L0008号担保协议,约定逯国花为逯某某在上述车辆融资租赁服务合同》(合同编号:A鲁潍青州L0008)所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24个月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于2011年6月25日将约定的鲁V×××××牌车辆交付给丙方。此后丙方陆续向原告交纳车辆租金至2013年6月,共28期,共交纳计346,893.17元,尚欠12,706.83元,此后再未交纳租金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请求被告逯某某偿还所欠租金12,706.83元和9,090.42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请求被告逯国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1。原告与被告逯某某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服务合同》(合同编号:A鲁潍青州L0008),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逯某某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数额,未交纳车辆租金12,706.83元,违约滞纳金9,090.42元(截止至2016年4月12日),原告请求被告逯某某偿还上述两项合计21,797.25元,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被告逯国花与原告方签订了《担保协议》,为逯某某的融资租赁服务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逯国花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对被告逯某某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逯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所欠租金和滞纳金共计21,797.25元;
二、被告逯国花对第一项中被告逯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逯国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逯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逯某某、逯国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振坡 审 判 员 王贵花 人民陪审员 马燕娜
书记员:郭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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