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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双娥与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逯双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原告逯双娥诉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双娥、被告杜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逯双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化肥款13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阴历8月份,被告收到我化肥10袋,价格135元/袋,合计价款1350元,后我多次找被告讨要该货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2016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后因故撤诉,现再次向贵院起诉,望能依法裁决。
杜某某辩称,二年多之后,原告才去给我要,原告只去找我要过一次化肥款,2015年11月20日我把1000元钱给王艾军了,还差350元,王艾军给我要钱时说逯双娥住公安局了,逯双娥让王艾军给我要钱了,当时认为逯双娥和王艾军是合伙干的,王艾军担保肥料质量。王艾军带着车给我送的肥料,我只出一份化肥钱,我卸了10袋,每袋135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8月份,经案外人王艾军介绍,被告杜某某从逯双娥处购买化肥10袋共计价款1350元未付款。2016年2月份,逯双娥将杜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某支付化肥款,后撤回起诉。因杜某某仍未支付化肥款,致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欠款账目等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逯双娥经案外人王艾军介绍,将化肥售予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逯双娥向杜某某出售化肥,杜某某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逯双娥未委托他人代收货款,被告杜某某未直接向原告逯双娥支付货款显系不妥。故对原告逯双娥要求被告杜某某支付化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逯双娥支付化肥款135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红涛

书记员:刘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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