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丽杰,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连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秦皇岛市。
申请人逯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李连成所有的×××、×××货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46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连成所有的×××、×××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12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福顺
书记员: 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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