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彩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素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高特佳银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成都高新区天顺北街XXX号XXX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高特佳银科祥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黄青)。
原告通彩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高特佳银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彩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陆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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