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福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乐某某
明道旺
原告通山福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海舰,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某某。
被告明道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山福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某某、明道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山福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山福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3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山福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朝美
书记员:王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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