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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方元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方某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通山方元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元材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敦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浩,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元材料公司诉被告方某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山方元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某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山方元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方某根向原告偿还40万元,逾期欠款利息按照月息1%从2017年2月27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专门从事机制砂生产的企业,长期将产品供应给湖北方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公司)作为生产商砼的原料,方远公司尚欠原告部分材料款:2016年被告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方远公司购进商砼;经三方协商,由方远公司向被告提供商砼,被告向原告支付商砼价款冲抵方远公司应付原告的材料款,三方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了《债务代偿三方协议》,约定2016年10月15日以前完成对账,2017年2月27日前被告向原告付清款项,逾期利息按照月息1%计算。后经过对账,2016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款金额58万元。但截止2017年4月20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款项18万元,剩余40万元未付,已经构成违约。

本院认为,第三方方远公司对其享有被告方某根的债权通过“三方协议”转让给原告,并经对账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至此,方远公司原对被告方某根享有的相同金额的债权已转让给原告享有。原、被告即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对欠款应当偿还,并应按约定逾期付款承担月利率1%的利息。被告方某根辩称欠款应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债务三方代偿协议,未加盖该公司印章,系方某根个人行为,且方某根个人出具了欠条。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根在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原告通山方元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900元(利息以欠款本金370000元按月率1%自2017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7日,并应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负担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向阳 人民陪审员  成崇喜 人民陪审员  张召元

书记员: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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