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山县通羊镇洋都村九组。
代表人:焦和顺,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九宫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黄彦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山县通羊镇洋都村九组与被上诉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何云泽 审判员 孙 兰 审判员 徐金美
书记员:章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