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通山县天天红日化经销部与通山县领路者家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通山县天天红日化经销部,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幸福小区(滨河苑),注册号422326600028078。
经营者黄丽红。
委托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莉芳,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通山县领路者家源超市,住所地通山县大路乡犀港村四组,注册号422326600316463。
经营者徐云华。

原告通山县天天红日化经销部诉被告通山县领路者家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华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山县天天红日化经销部的委托代理人舒立焱、王莉芳,被告通山县领路者家源超市的经营者徐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向原告清偿所欠货款273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通山县领路者家源超市于2015年11月21日、11月29日、11月30日先后三次在原告通山县天天红日化经销部赊购价值4480元的副食品货物。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于2016年1月27日退给原告货物价值1743元,尚欠原告货款2737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737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通山县领路者家源超市于2016年5月22日前偿还所欠原告通山县天天红日化经销部货款人民币27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通山县领路者家源超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华 强

书记员:成宇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