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大畈镇官塘村一组
通山县大畈镇官塘村二组
通山县大畈镇官塘村三组
全贤毅
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
通山县饲料公司
通山县粮食局
林绪雍
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通山县大畈镇官塘村一组。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大畈镇官塘村。
代表人:全秀用,该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通山县大畈镇官塘村二组。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大畈镇官塘村。
代表人:全国庆,该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通山县大畈镇官塘村三组。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大畈镇官塘村。
代表人:全贤高,该组组长。
以上三
再审申请人的
委托代理人:全贤毅。
以上三
再审申请人的
委托代理人: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山县饲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新城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阮新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山县粮食局。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绪雍,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通山县大畈镇官塘村一组、通山县大畈镇官塘村二组、通山县大畈镇官塘村三组与被申请人通山县饲料公司、通山县粮食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成宁中民三终字第l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杨继辉
审判员:杨军
审判员:黄毅强
书记员:朱景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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