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山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成忠了,男,通山县人民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魁,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天下华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昌盛,该公司经理。
原告通山县人民医院与被告湖北天下华某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2018年2月9日,原告通山县人民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山县人民医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通山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陈朝美
书记员: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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