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山县中医医院。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南市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义相,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公司。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新城路37号。
代表人:卢平洋,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燕,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鹏林,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山县中医医院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通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何云泽 审判员 孙 兰 审判员 陈继高
书记员: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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