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隽水镇银城社区一组
通城县隽水镇人民政府
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通城县隽水镇银城社区一组
负责人徐立新。
被告通城县隽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王玉坤。
委托代理人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通城县隽水镇银城社区一组诉通城县隽水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通城县隽水镇银城社区一组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城县银城社区一组的申请符合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城县隽水镇银城社区一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通城县银城社区一组负担。
本院在审理通城县隽水镇银城社区一组诉通城县隽水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通城县隽水镇银城社区一组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城县银城社区一组的申请符合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城县隽水镇银城社区一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通城县银城社区一组负担。
审判长:谢卫东
审判员:孙冬霜
审判员:吴尔雅
书记员:李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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